小伙因瑣事發生口角相約斗毆,持砍刀砍傷他人,被判刑一年二個月。近日,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一起聚眾斗毆案,被告人袁某某犯聚眾斗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經審理查明,袁某某出生于2000年11月22日。2019年6月8日22時許,被告人袁某某和同案人吳某某(已判刑)及王某某、張某(女,未成年)等人在四海村一個餐館吃宵夜,期間同案人陳某(已判刑)打電話給張某要來接走張某,在一旁的被告人袁某某、吳某某不肯陳某接走張某,雙方在電話中發生口角并在電話中相約在四海小學附近打架斗毆。被告人袁某某邀約崔某并回家拿了一把砍刀,吳某某打電話邀約謝某某等人過來。被告人袁某某與吳某某等人一起來到四海小學。陳某邀約十余個人帶著兩根鋼管來到四海小學附近橋上。被告人袁某某及吳某某等人與陳某等人見面后開始斗毆,吳某某拿著被告人袁某某的砍刀朝陳某左手手肘砍了一刀,造成陳某左手受傷,后雙方離開打架現場。經鑒定,陳某的傷情為輕微傷。2019年9月7日,被告人袁某某賠償了陳某的損失,已取得諒解。2020年6月6日,被告人袁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萍鄉中院審理認為,袁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眾斗毆,且系積極參加者,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在共同犯罪中,袁某某起次要作用,屬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袁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從輕處罰;袁某某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但鑒于本案的社會危害性及與同案人量刑平衡等情況,對袁某某不宜適用緩刑。綜上,法院遂對袁某某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 :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