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 湘東區東橋鎮一村支書 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免除村黨支部書記職務
2018年5月
段某和陳某因合伙經營苗木生意資金緊張,共同向賴某借款8萬元,借期為1個月,約定月利息2分,后兩人僅在2018年7月24日償還3000元,余款未再償還。經賴某多次催要未果后將兩人起訴至蘆溪縣人民法院。 2019年8月
在法院主持下雙方就債務償還達成和解。但段某和陳某再次未按調解內容履行,賴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20年5月29日
將案件相關信息推送至東橋鎮人民政府,請求鎮政府敦促段某盡快履行義務。 2020年6月5日
東橋鎮人民政府向該院回復稱,鑒于段某為該村黨支部書記,卻不能以身作則遵守法律并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有損黨員的模范帶頭形象,其行為與作風不能作為一個集體組織的表率與標桿,決定作出免除其該村黨支部書記職務的處分,同時對其進行教育與訓誡,敦促其履行義務。
執行過程中,法院向段某和陳某送達執行通知書,責令兩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義務,兩人非但拒絕履行義務,并經多次傳喚拒不到庭。經執行干警前往段某住所地調查得知,段某為湘東區東橋鎮某村黨支部書記。 段某作為村支書,本應帶頭遵紀守法,積極履行義務,如今卻逃避履行,性質較為惡劣。鑒于此,該院決定運用“三推送”工作機制。
何為“三推送”機制? 執行案件“三推送”是指 人民法院在充分履行執行 查控、懲戒、調查職責后 未發現易于執行的財產的小標的 將被執行人涉案信息向有關部門推送的機制 目前主要包括3個方面的內容:
01是根據被執行人居住地,向鄉鎮(街辦)推送小標的、涉民生案件信息機制;
02是綜治網格員協助執行機制;
03是向民政部門推送“執行不能”案件困難申請人信息機制。
省委政法委、省綜治辦已將 執行案件“三推送”工作 納入了綜治考核內容 發現有協助義務的部門或鄉鎮 故意拖延、消極協助、規避執行的 給予扣分處理
5月份以來,蘆溪縣人民法院執行局一共推送18份司法建議,共復函13份,回復率較為可觀。執行局在推送過程中也感受到各個鄉鎮及民政部門越來越重視“三推送”工作。蘆溪法院執行局在之后的工作中也將提前對名單進行篩選有針對性的推送,以便提高推送質量以及切實化解案件。
來源 |蘆溪法院 |